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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访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院长傅维利
的标准,只能是清晰而合理的规定。不依据规定的惩罚很容易被理解为来自于教育者的喜怒哀乐和强权。所以,任何教育者在实施教育活动时,都必须制定清晰而合理的规定,这样可以使奖励和惩罚都变得可预见,从而为合理运用奖励和惩罚打下良好的心理基础。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惩罚,而在于如何制定规则。如果规则是受教育者自己或与教育者用协商或民主的方式共同制定的,这时的规则就已经不代表教师或家长的强权,而是学生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受教育者违背的是他自己制定的或他同意制定的规定,那么他就缺失了产生对抗情绪的心理基础。 比如孩子在家学习,家长如果不顾孩子的感受,要求孩子按照家长自己的意志安排学习,通常会遭到孩子的反抗和抵制。相反,家长如果和孩子商量,什么时间学语文,什么时间学数学,提出一个方案,让孩子来修订,这样往往会产生比较好的效果。 我们很多教师常常对学生采取高压政策,企图以严厉的惩罚树立自己的威信,他们说,现在这帮孩子,“高压”还镇不住呢,还和他们商量呢,不是更管不住了吗?这种想法还停留在浅层次上,不能从更深层次上思考问题。 许多研究都证实,不成功的惩罚都过分依赖强权,而缺少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平等的气氛中的对话、协商和共同参与。西方社会有一句至理名言:“你越是力图通过强权来控制他人,你对他人生活的真实影响力就越小。” 因此,按照学生的年龄特征,用学生容易理解和可接受的方式共同讨论制定规则的理由和价值,并共同制定规则,对任何年龄阶段的孩子都是必要的,对道德发展已经处于中级阶段以后的学生更是如此。与学生共同制定规则,不仅是学生自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平等、民主、协商精神的现代公民的关键。 确定和实施惩罚的原则 中国教师报:教师如何确定惩罚的轻重?实施惩罚有一些标准或原则吗? 傅维利:每类惩罚都可以大致安排从轻微到严厉的惩罚量度,但每个人对同类惩罚和同一量度惩罚的主观感受程度是不同的。在教育领域,确定惩罚量度有两个原则: 一是可接受性原则。“可接受性”是体现惩罚教育性的最重要的原则,因为只有当受教育者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他们才有可能在动机层面上(即根本就不应那样做)改正错误行为。一定的惩罚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现实社会角色。 因此,惩罚量度的高低判断应以一定年龄阶段学生的普遍感受为主要依据,而不是采用成人的或者一般的社会标准。如果一定年龄阶段的学生们普遍感受到因犯甲种过错而受到乙种量度的惩罚不值得时,乙种惩罚量度对这些学生来说,就是足够高的了。这是惩罚量度设计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是可撤销性原则。除非法律不允许,教育中各种惩罚量度都应控制在只要学生改过了就应及时取消的范围内。这一原则进一步体现了惩罚的教育性。 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基本原则。 慎罚原则。使用惩罚是一门需要综合考虑学生各个方面的发展水平和复杂问题情境的高超艺术,这对于教育者有很高的要求。恰当地使用惩罚是必要的,但滥用惩罚对学生和教育者自身都是十分危险的。同时,惩罚又是一个极易产生副作用的双刃剑。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Baudra.A.)的观点,观察学习是人类学习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教师或家长惩罚学生很容易给孩子提供一种攻击性行为的习得模式。因此,惩罚是隐含巨大负面影响因素的教育方式。近半个世纪以来的许多研究数据证明,当成年人使用包括“高度控制”、“强力推行”或只是简单惩罚等各种惩戒性措施时,孩子们会变得更具有破坏性和侵略性,并更加充满敌意。因此,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一定要始终采取慎罚的基本态度,把惩罚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和量度中。 指向过错原则。这一原则指的是惩罚要始终清晰地指向过错行为,不对过错人产生歧视,避免晕轮效应。除了惩罚措施本身之外,过错人应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及时与坚定原则。“及时”指的是,惩罚的决定一旦作出,就要及时实施。这样做有利于将惩罚清晰地指向过错行为,而不是某一个人。“坚定”指的是,除非惩罚本身有不当之处,惩罚一旦实施就要坚决执行,不能出现无故中途停止或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这样做既可表明教师和家长对过错行为的坚定看法,而且可以清晰地昭示惩罚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孩子们从中感受到纪律和社会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 一视同仁的原则。“一视同仁”指的是,对所有规则所约束的人执行统一惩罚标准,对于同一过错行为惩罚的种类和量度,不以人的性别、家庭背景、学习的成就和相貌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保持关爱的原则。国内外无数成功的教育案例都证明,在惩罚实施后仍对受罚者保持关爱,通常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奖励和惩罚的教育功能都是有限的 中国教师报:当前很多教师和家长对学生的管理主要靠奖励,另外一些教师和家长主要靠惩罚,还有一些人则两者兼施:“胡萝卜+大棒”。奖惩成了他们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教育手段,似乎奖惩是教育的“万能钥匙”。对此您怎么看? 傅维利:按照行为主义心理学家的观点,奖励和惩罚在调控人的行为方面的功能都是有限的。这是因为:首先,行为来自于训练、尝试等各种习得方式。奖励和惩罚是一种对业已形成行为的选择方式。奖励有助于强化人正确的行为,但不能有效地遏制业已形成的错误行为;反之,惩罚能有效地遏制业已形成的错误行为,但不能强化人正确的行为。正是从这个角度上看,没有奖励的教育和没有惩罚的教育,都不是完整的教育。 其次,惩罚一般只能阻止或遏制不良行为,但不能消除行为。斯金纳用实验证明,惩罚的结果是抑制行为,而不会消除行为。真正要消除不良行为有待于学生在内心真正认识到不良行为的有害性,并通过积极的训练掌握新的替代性行为方式。 最后,并不是每次奖赏或惩罚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现场的气氛和环境、教育者自身的教育修养水平、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水平和对教育者意图的主观判断,都会对奖赏和惩罚的有效性产生重要的影响。 傅维利,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田家炳教育书院院长,《教育科学》杂志主编,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教育学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全国教育理论刊物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教育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先后主持过“素质教育中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理论研究”等多项国家人文社科和教育部重点项目,出版《教育与文化》、《教育功能论》等专译著10余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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